至于属于私人道德与不道德问题,并非法律的事务。
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最重要、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在忠于刑法文本的基础上,为弥补法律漏洞,应在文本意义域范围内适当扩大或者限缩解释。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其它解释方法,刑事法官会优先使用文义解释方法。(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具体操作上,法官应把说理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按照不同解释规则的逻辑进行说理阐述,在文义解释优先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文义可能范围、涉及价值判断的侧重目的解释,一些涉及情理、道德的说理更应综合运用解释,才能避免法治向舆论、政治等非理性因素妥协的质疑,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理性的魅力。第一次起诉,法官依据《婚姻法》第32条,以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随着司法事业的进步,法官是法律自动售货机的观点早已过时,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已成为共识。
另一方面,为避免争议,也慑于错案追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尽管非文义解释可能得出更合理的结论,法官仍会选择相对保守和安全的解释[4] 第20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不能只是把出庭为被告人提出定罪量刑的辩护理解为辩护,定罪量刑之外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辩护。
我们注意到有一项代理申诉、控告的职责,它可能不发生在值班场所,但是,这是由于在值班的法律帮助过程中因发现问题所延伸出来的一项职责。* 高一飞(1965—),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值班律师是以其工作的时间规律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即强调其工作方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值班,在值班期间为多人提供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
[26]此外,在保释庭审程序中,法律强制性规定值班律师必须参加,以保证保释听审程序的合法性。如前所述,从国外制度来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只存在职责差异,并不存在身份性质上的差异。
第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是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二)加拿大值班律师拥有参加庭审外的所有辩护权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illiam Brydges(威廉·布里奇斯)诉女王一案中[25],确认了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28]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帮助请求时,律师协会根据当天值班律师表安排值班律师。无论值班时段是否有案件需要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均按约350英镑每天的标准收费。
当然,立法到底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哪些职责,这可以根据立法的目的和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可以预见,在试点结束、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后,值班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会走上一条常态化、正规化之路。另外,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这一章新增加了第四节速裁程序部分,这一部分并没有再提到值班律师,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这意味着,适用速裁程序要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所以,速裁程序中当然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关于值班律师的所有规定。[3] 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延期。值班律师的职责限定不是由其性质来决定的,而是由设置值班岗位的目的决定的。
第三,在速裁程序中提供前述两种法律帮助并帮助被告人理性、自愿选择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检察官作出不予保释决定时,值班律师可代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以期得到保释机会。
上述否定论对国外类似制度的理解也存在误差。[8] 第二,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并为其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罪辩护或无罪辩护的建议。前者,可能是从特定名册上选择的指定辩护律师,日本采用了这一称谓,但我国为了区分一般指定援助律师与援助值班律师的差别,并没有称其为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英国值班律师不能出庭参与审判,但很显然,这不仅是由其值班律师岗位决定的,还是作为律师的特殊种类决定的,因为事务律师本身不能是出庭律师。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四个涉及值班律师的条款来看,值班律师具有三项职责: 第一,为认罪认罚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四、值班律师是在特定岗位值班的辩护律师 值班律师应当具有辩护人身份,这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的必要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二是,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姓名提前编制名册,根据名册顺序安排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案情。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值班律师为提供法律帮助的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参照辩护律师阅卷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就涉及认罪认罚的相关特殊问题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但是,该文件没有对值班律师是否有阅卷权、调查权进行明确,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猜测。《试点办法》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是否与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首先,从值班律师的分类标准来看,与辩护律师并不矛盾。[14] 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6期,第24页。
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 该办法第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值班律师通过行使阅卷权等诉讼权利,帮助被追诉人全面了解案情、权衡利弊,就认罪认罚的相关问题与被追诉人展开有针对性的专业的分析和讨论,以弥补被追诉人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值班律师实际上已经拥有辩护律师的绝大部分权利。
第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目的是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从现有的关于值班律师的法律规定来看,值班律师的职责被定位为法律帮助,性质上是区分于辩护律师的特殊法律帮助人,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也没有达到预期的设立目的。
但是,在值班地点进行阅卷、会见,则与值班这一方式并不矛盾。这表明,值班律师的职责可以有别于其他辩护律师,但这并不能否认其辩护的性质。2016年11月16日,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5条[3]规定了提供值班律师的条件、值班律师的职能,该决定第8、10条规定,在侦查和公诉过程中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是从值班职责中衍生出来的权利,仍然属于值班岗位上的职责。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遇到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律师协会也会特别专门研究,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河南省42家看守所、54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参与值班律师300多人次。加拿大值班律师的职责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庭程序事项。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五、结语: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 我们要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性质,首先应当给值班律师正名,可以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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